【案件基本情況】
2021年某月某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報案材料,申請人報警稱2021年某月某日上午9時許,其位于孟津區(qū)(原孟津縣)某鎮(zhèn)某村某農場被人用鎖將大門鎖住不讓進出。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某派出所于接警當日受案。被申請人于接警當日對馬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幾日后對郭小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隨后對劉某進行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于2022年1月某日對郭耀某、郭偉某進行詢問并分別制作詢問筆錄,隨后對劉某、郭超某進行詢問并分別制作詢問筆錄,后對張某、郭治某進行詢問并分別制作詢問筆錄。被申請人對該案件進行詢問調查后認為位于孟津區(qū)某鎮(zhèn)某村某農場申請人被人用鎖將大門鎖住一案的違法嫌疑人郭治某擾亂單位秩序,違法行為為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被申請人依法向郭治某送達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并于當日向郭治某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案件辦理情況】
本案審理中重點解決兩個問題:一是認定事實是否清楚;二是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程序是否違法。
馬某報警稱其位于某鎮(zhèn)某村的某場,被該村村干部將大門鎖住,民警與其一起到現(xiàn)場查看情況,看到農場大門被一把U形鎖鎖著,民警在現(xiàn)場與該村村干部聯(lián)系讓村干部到場,經民警詢問雙方情況了解到,該農場內有30余畝土地是租(租金每畝800斤小麥)該村的,馬某是該農場老板,自2018年至今其沒有清付過地租,經村委會多次催要無果,于當日上午9時許該村村干部郭某因討要地租無果后將農場大門鎖住,馬某稱不繳納地租是因為與該村委會存在糾紛,一直未解決,民警現(xiàn)場提出對雙方進行調解,馬某當場拒絕,在現(xiàn)場馬某稱農場內有人被鎖在里邊,民警讓村干部把門打開,馬某當場拒絕,不讓開鎖,改稱只需民警取證鎖門這一行為,要求民警處理村干部鎖門這一行為,根據現(xiàn)場事實情況,馬某所反映的村干部鎖其農場大門這一情況不屬于案件,雙方明顯存在民事糾紛,民警當場告知馬某其所報警情不構成案件,系雙方糾紛,可以協(xié)商調解解決或走訴訟途徑解決,后馬某自行駕車離開,民警在現(xiàn)場未發(fā)現(xiàn)農場內有人員活動后離開,現(xiàn)場村干部提供了雙方租賃協(xié)議復印件一份、調解協(xié)議書復印件一份、催繳地租通知復印件一份。當日下午17時許,民警又到農場了解情況,在農場內見到一名男子,該是在農場內租賃馬某的地方養(yǎng)羊,并向民警求助因發(fā)包方與該村委會的糾紛,大門被鎖住影響其養(yǎng)羊,后民警與村干部郭治某協(xié)調,郭治某主動將大門打開并將鎖帶走,現(xiàn)場詢問男子,其表示無人限制其及家屬人身自由。2021年12月某日,經匯報領導批準將該警情受理為行政案件調查,派出所經過詢問取證后,上報孟津區(qū)公安局批準,依法對當日鎖大門的村干部郭治某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將結果依法告知了馬某。該案自受案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系在法定期限內,不存在超期辦理的情況。
申請人申請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依法予以駁回。申請人稱農場大門被鎖是現(xiàn)場某村7名村干部聚眾實施的行為,無客觀證據可以證明,郭治某系初次鎖其大門并無其他從重情節(jié),且郭治某鎖農場大門的初衷是為群眾討要被拖欠的地租款,并不是為自己的個人利益。在大門被鎖期間,郭治某能夠配合農場內生產生活人員的自由進出,后主動將大門打開,到案后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坦白事實的行為系從輕處理情節(jié)。以上事實有受案登記表、詢問筆錄、現(xiàn)場照片、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材料予以證明,本案認定事實確實充分。
被申請人針對本案的立案、調查、詢問、取證、送達過程中,能夠按照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依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案件評析】
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一種行政手段,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本案因郭治某系初次鎖其大門并無其他從重情節(jié),且郭治某鎖農場大門的初衷是為群眾討要被拖欠的地租款,并不是為自己的個人利益。在大門被鎖期間,郭治某能夠配合農場內生產生活人員的自由進出,后主動將大門打開,到案后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坦白事實的行為系從輕處理情節(jié)。對郭某作出罰款200元的決定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裁量適當,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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