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駕車是違法行為,卻讓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機”,將別人的“軟肋”作為自己實施敲詐勒索的“本錢”近日, 孟津分局會盟派出所打掉了一專門找酒駕司機“碰瓷兒”的犯罪團伙
2023年7月28日,會盟派出所在工作中掌握一條涉案線索,一伙人每天都聚集在一起,夜間駕駛車輛連續(xù)多日故意與其他車輛發(fā)生輕微碰撞,從而獲取賠償,作案過程疑點頗多。
針對這伙人員每天的行蹤,辦案民警展開了調(diào)查。經(jīng)查明,該團伙由謝某東糾集趙某嶸、王某梁等成員,每天夜間會在飯店、酒吧門口蹲守,其中一人先下車進飯店轉(zhuǎn)一圈,看看哪些人在喝酒,并記住其體貌特征,如果其中有人離開時酒后駕車,他們就會駕駛摩托車或電動車跟隨,然后故意與其車輛發(fā)生輕微碰撞,再以不私了就報警的方式威脅駕駛員并索要賠償,賠償金額500到10000元不等,酒駕司機往往因“酒駕”這一軟肋而選擇“破錢消災(zāi)”。
民警通過細致分析研判和廣泛走訪,獲取了大量證據(jù),串并破獲了五起案件,涉案金額26000余元已被謝某東、趙某嶸等人揮霍一空。
經(jīng)訊問,犯罪嫌疑人謝某東、趙某嶸對以“碰瓷兒”方法多次對酒駕司機進行敲詐勒索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7月29日,謝某東、趙某嶸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民警提醒
廣大市民駕駛車輛行駛時請自覺遵守交通規(guī)則,這是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負責,也將讓“碰瓷黨”沒有可乘之機;同時要增強自我防范意識和辨別能力,如果覺察對方有“碰瓷”之嫌,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拍照、錄像,保存證據(jù),并及時報警,依法維護自己的權(quán)益。
法條速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dǎo)意見》
第二條 實施“碰瓷”,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敲詐勒索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1.實施撕扯、推搡等輕微暴力或者圍困、阻攔、跟蹤、貼靠、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扣留財物等軟暴力行為的;
2.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進而利用被害人違反道路通行規(guī)定或者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相要挾的;
3.以揭露現(xiàn)場掌握的當事人隱私相要挾的;
4.揚言對被害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chǎn)實施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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